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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现象中的一房二卖若干实务问题 遇到了别慌

钦州房产大V  2017-08-14 09:35

[摘要] 将一房二卖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并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1]合同诈骗罪四种明确规定的情形,如果入罪,只能理解为本条第(五)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一房二卖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并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1]合同诈骗罪四种明确规定的情形,如果入罪,只能理解为本条第(五)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然而“以其他方法骗取”并不是可以任意解释的“口袋罪”,其构成要件必须与前四项明确规定的情形相类似。仔细分析前四项就能够发现,这些方法都足以表明行为人没有任何履约能力和担责意向,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其他方法”也必须是足以表明行为人没有担责意图且没有履约能力的行为。如果出卖方并没有任何意图逃避违约责任或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表现,一房二卖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化,只是因为一物一权、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等法律障碍导致最终无法同时履行两个买卖合同的,可以推断一房二卖者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一房二卖还是其他的违约纠纷中,一定要避免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司法人员要时刻谨记刑法的谦抑性。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没有刑法作后盾、作保障,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彻底贯彻实施。这一定位同时表明,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这就是刑法理论所主张的刑法的附属性、谦抑性。处理民事纠纷时,在不损害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留由当事人自己处理、解决纠纷的空间,刑法应尽可能保持其谦抑性。即使“被害人”采用刑事控告的方式来倒逼房屋出卖方或另外的买受人,司法人员也不能轻易将违约行为定性为诈骗犯罪。

在这里,也给广大读者提个醒,公安部先后发布了《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及《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三项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得介入。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对于继续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案件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应予警告纠正;对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因越权干预经济纠纷造成行政或刑事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民警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也针对合同诈骗案与经济纠纷易混淆的问题发布了《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张广才)

[1]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标签:买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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